
摘要:杂质是药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可影响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本文通过分析杂质化合物相关专利评审趋势,明确杂质专利布局要点,助力研发规避研发侵权风险、产出高价值专利,推动药品研发立项与后续进程。
关键词:杂质;专利挖掘;创造性;实用性。
药品质量标准中的杂质系指在按照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的工艺和原辅料生产的药品中,由其生产工艺或原料带入的杂质,或在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不包括变更生产工艺或变更原辅料而产生的新杂质,也不包括掺入或污染的外来物质。
药物杂质专利属于次级外围专利,核心价值显著:一是延长药品市场独占期,筑牢产品保护壁垒;二是精准控制杂质,保障临床用药安全;三是提升企业技术门槛,形成技术优势;四是可作为专利许可、侵权诉讼的重要工具。
杂质研究是药品安全保障的核心环节,也是平衡研发成本与用药安全的关键,具有重要产业与临床意义。
常见的杂质相关的专利申请包括如下几种:
(1)新杂质化合物;
(2)已知杂质化合物的制备方法;
(3)已知杂质化合物的分析方法。
以下通过对我司近年杂质相关专利的具体案例,分析杂质专利的审查趋势,为药物研发过程中杂质相关的专利挖掘方向提供一定的支持。
我司先后申请雷替曲塞(CN202211544104.X)、维利西呱(CN202211554229.0)、美阿沙坦钾(CN2023101318006)三类杂质化合物专利,均围绕新杂质鉴定、制备方法、含量检测、稳定性等内容提交申请,答复时重点强调杂质分离难度、质量控制作用、药典标准依据等,前两件最终均因“不具备实用性”被驳回,第三件最终撤回。
审查员核心观点一致:申请文件及现有技术均未明确记载杂质对药品活性、毒副作用、不良反应的实质影响,药典也未要求对该杂质进行鉴定或含量控制;企业内部标准不属于法定现有技术,仅记载杂质制备、检测、稳定性数据,无法证明其对药品质量控制有实际价值,脱离产业实际需求,不满足专利实用性要求。三件案例充分说明,杂质化合物专利确权的核心,是必须证实杂质对药品活性、安全性或质量控制存在实质影响。
2025 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杂质分析方法专利审查日趋严格,核心驳回理由集中在实用性不足和公开不充分两方面。
(1)实用性问题:基于申请文件的记载与现有技术,均不能证明某物质中存在某杂质:现有药典、标准未要求检测相关杂质;未在药品稳定成品中检测到该杂质,仅在生产、加速试验等不稳定状态下发现,且无产业检测需求,无法产生积极效果。
(2)公开不充分问题:说明书未明确供试品来源、生产工艺、原辅料、厂家批号等关键信息,不同工艺会导致样品组分差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所述检测方法可以色谱分离其他待测某物质样品中的各组分,以准确检测某物质中某杂质的含量。
综上可见,对于杂质的分析方法专利的审查,也逐步向杂质化合物/制备方法的审评标准靠拢,授权难度逐渐加大。
基于以上案例分析,制定杂质相关专利的布局策略:
(1)挖掘非常规技术效果:杂质化合物需要结构新颖性和有益效果,避免仅依赖稳定性数据,转而研究杂质对药品溶解性、生物利用度等非常规性质的影响,这些效果更容易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2)优先选择组合物形式:相比于用杂质限定化合物,将杂质限定用于组合物权利要求中更为稳定。
(3)规避通用标准专利化:ICH等机构已经明确规定的溶剂限量标准,不适合作为专利保护范围。
(4)提前防控侵权风险:研发及上市前全面排查专利,不仅关注核心化合物专利,更要重视杂质等外围专利,提前规避侵权风险。
药品杂质专利是医药知识产权细分领域,随着行业创新升级快速发展。药企需精准把握杂质专利审查规则,完善布局与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在医药创新竞争中占据优势,实现长效发展。